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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枝特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为生态环保“讨回公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3  浏览次数:83798
核心提示:电鱼几条=追究刑事责任+放流几千条鱼  1月20日下午,六枝特区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两名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非法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包某甲、包某乙,在办案人员的监督和农业农村局人员指导下,到作
 电鱼几条=追究刑事责任+放流几千条鱼

 

  1月20日下午,六枝特区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两名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非法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包某甲、包某乙,在办案人员的监督和农业农村局人员指导下,到作案地点进行增殖放流,现场放生鲢鱼2000余尾,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到了行政处罚。


 

  2019年6月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包某甲、包某乙在六枝特区岩脚镇与梭戛乡交汇处水域,使用电捕鱼器在河内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捕鱼使用的电瓶、捕鱼器及其电鱼所获鲤鱼,包某甲、包某乙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其行为已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六枝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贯彻“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达到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目的,六枝特区检察院对农业农村局发出生态环保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涉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水体环境。

  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检察官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向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宣传。两人分别表示:“没有想到电了几条鱼,不仅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买这么多鱼放流,今后我们不敢了。”“今后,我一定深刻认识非法电鱼的危害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给身边人宣传非法捕鱼的危害,做到自己不非法捕鱼,也不让身边人非法捕鱼。”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严禁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绝对不是一句空话,两名犯罪嫌疑人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愚木 胡龙 李娅)



 

  小贴士:

  ➤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是为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非法电鱼不仅触犯法律规定,更破坏了当地的水体和生态。具体表现为:一是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二是被电晕后的鱼即便侥幸存活,其性腺发育已经受到损害,基本上可以说丧失了繁殖能力;三是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比如螺蛳、贝类小蝌蚪等,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特别严重的会造成“死水”现象,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全部死亡;四是电鱼的行为会对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愚木 胡龙 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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